作者:test    发布日期:[2021-10-29]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卫星遥感数据(以下简称高分数据)的管理,推进高分数据在各个行业的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高分数据对我省国家安全、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民用遥感科研卫星数据管理的若干意见》(科工一司〔20121867号)、《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科工高分〔2012426号)、《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工程实施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科工高分办〔201432号)、《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高分办〔20152号)、《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地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科工高分办〔2017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分数据接收、处理、存档、分发以及应用的全过程,及参与高分数据应用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青海数据与应用中心(以下简称高分青海中心)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和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双重管理,省国防科工办为高分青海中心的主管部门,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为高分青海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第四条 高分青海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高分专项有关数据政策和管理办法获取、管理、分发与应用高分数据,并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二)作为青海省地区用户代表,参与卫星观测任务规划、计划等协调工作;并组织形成青海省高分数据应用年度报告,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中心)、省国防科工办以及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分数据进行用户注册登记管理,并报省国防科工办以及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四)统筹管理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高分专项)在青海省的应用示范与成果推广,组织协调青海省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按市场机制原则,积极推动高分数据区域应用发展,促进应用产业化;

(五)结合青海省应用需求,组织开展青海省高分数据应用规划论证、技术培训、宣传普及、交流合作、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服务;

(六)完成国家国防科工局、省国防科工办以及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交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高分数据包括从卫星接收的原始数据和经过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级各类产品,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数据持有者、信息产品使用者依法享有数据使用权,并按《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高分数据。

第六条 高分数据应优先满足我省应急保障和国家安全需求,保障高分专项应用示范、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需求,并按市场机制原则,开展商业化应用。省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政府部门均可提出高分数据使用申请,并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条 高分数据分为由卫星地面站接收的原始数据和经过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级产品。其中,0级产品为原始数据;1-2级产品为初级产品;3级及以上产品为高级产品,按照重大专项中心的安排与要求,高分青海中心数据从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获取,数据级别为1-2级。

第八条 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可按照公开和涉密进行分类。

公开数据是可直接面向公众使用的数据。公开的高分光学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大于等于)0.5米;公开的高分微波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大于等于)1米。

涉密的高分光学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优于0.5米;涉密的高分微波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优于1米。按国家保密规定含有秘密信息和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等的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均按涉密管理。

第九条 高分青海中心鼓励支持各类用户使用高分系列卫星影像数据,鼓励用户进行高分数据应用技术开发,鼓励用户进行高分数据的加工与增值服务,鼓励用户积极参与高分数据产业化应用项目。

第十条 用户使用高分数据须向高分青海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附件)经过审核后由高分青海中心向用户分发数据,提供与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应遵守有关国家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高分数据用于科学研究、社会公共事务、军民融合、防灾减灾等公益事业时,采用免费提供方式;用于盈利性项目时,按照市场机制定价,收取一定使用费用。

第十二条 高分青海中心对各个高分数据使用单位提供数据加工与定制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一定的加工与定制费。

第十三条 所有使用涉密高分数据的用户,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工程实施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数据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省国防科工办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共同对相关用户单位提出通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对相关用户单位的数据提供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以公益性应用名义申请高分数据用于非公益性用途的;

(二)瞒报、谎报数据应用用途,恶意提交数据申请的;

(三)未经许可,将申请的高分数据产品向第三方分发提供的;

(四)未经批准,将获取的境内高分数据向境外分发提供的,或通过境内机构向境外传输的;

(五)违反数据保密管理和其他数据分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高分青海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数据管理、服务等相关细则;并报省国防科工办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通过后向用户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高分青海中心其他遥感卫星数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防科工办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